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南昌中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被告中刚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2)合信企贷字第0062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中刚公司向原告借款220万元。用于流动周转。贷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2年9月28日始至2013年3月26日止。2013年3月26日一次还本。月固定利率1.85%,按月付息,具体交息日为每月15日,月息计40700元。被告中刚公司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自
2015-12-25